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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浦城县兆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浦城县兆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设计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31号)


浦城县兆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6年2月23日受理了你公司要求审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申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要求,同意你公司按照浦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浦城县兆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新建民爆器材仓库立项的批复》(浦发改[2006]基字第01号)意见,在浦城县万安乡村头村小垅源山地选点新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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