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厦门煤建燃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35号)
厦门煤建燃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我委于2005年2月份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厦门煤建燃料有限公司、福建省神辉贸易有限公司、长乐新胜商贸有限公司、福建行运经贸有限公司、三明金森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批发、零售经营),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