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福清市佳森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20号)
福建省福清市佳森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我委于2005年1月份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福建省福清市佳森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德泉经贸有限公司、长乐京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漳平市联鑫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茂鑫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加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6家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三明市民生型煤加工厂、明溪县城关德润煤球加工厂、光泽县龙祥蜂窝煤厂3家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