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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龙翔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龙翔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57号)


福建龙翔煤炭有限公司:

  我委于2005年3月10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你公司煤炭经营资格(批发、零售经营),有效期为3年。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要求,请你公司于2006年5月20之前到我委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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