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31、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按照国家、省规定,对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
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标准检测等服务平台和工业化试验中心,通过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符合省级条件的,积极支持申报省级计划。
32、加大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投入。在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提高人均科学事业费基本支出标准,对重新界定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要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加大公益类科研院所基础设施投入,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购置更新科研装备。
33、扶持科技中介机构。支持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区、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已有的闲置资产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5、鼓励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根据国家、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享受实际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36、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
37、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质。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比例。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民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落实国家扶持科普基地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鼓励科普作品创作,策划有影响的科普系列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创新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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