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市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事业单位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17、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应规定成果转化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的政府资助。
18、对本市以外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我市独立或合作实施转化的,享受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9、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设立专利申请与产业化专项支持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其中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发明专利适当补贴专利申请经费,其产业化项目市本级计划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省级计划。
20、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市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和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等自主研制和参与研制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要加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力量,完善管理、执法与服务功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提供有效服务。
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2、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按照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与国家、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对接,抓紧培养一大批急需的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继续通过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培训机构学习深造,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建工作,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创新能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