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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充分发挥技改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5、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增加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强度,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市本级计划优先立项支持。
  6、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享有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企业在扩张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7、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获国家名牌和驰名商标、省名牌和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评为省优秀新产品的,其后续改进和更新换代中的重大技术项目,市科技计划优先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凡企业引进的重大装备、产品和技术,应把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作为企业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对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给予支持。
  9、鼓励企业积极和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共同跟踪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发展。企业与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科技合作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10、支持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高新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市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努力争创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凡在丹东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园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2、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对在我市或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根据科技成果认定的结果,给予相应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市)政府按管理权限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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