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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业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实施《丹东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我市经济核心的竞争力,促进丹东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大幅度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落实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增强自身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特别是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建立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启动市级科技创新机构建设计划。市本级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机构。凡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和相应经费匹配。
  积极鼓励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4、鼓励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企业应围绕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对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有关计划,并给予资金匹配和其它政策优惠,市本级科技经费也要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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