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纳税50强企业”和“社会贡献50强企业”政策扶持的意见
(丹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市“依法纳税50强企业”和“社会贡献50强企业”(以下简称“双50强企业”)继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在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双50强企业”政策扶持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原则
1.争取国债项目、省(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国家(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污染治理资金、国家专项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优先向“双50强企业”倾斜,纳入申报计划,认真组织推荐,搞好协调与沟通,为“双50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2.优先推荐“双50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和优秀新产品奖;优先推荐“双50强企业”参与国家、省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优先从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省批项目全程跟踪服务。
3.“双50强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级荣誉称号、奖励及政治待遇等予以优先推荐。
4.金融机构对“双50强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列入重点扶持名录,优先调查、审批,扩大信贷授信额度。
二、优惠待遇
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征管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优先办理缓税。
6.丹东中小企业网免费为“双50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和宣传工作。市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免费为“双50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7.对“双50强企业”实行工商免检制度,建立与“双50强企业”的联系制度,实行现场办公,登门服务。
三、企业减负
8.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双50强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减少执法监督频次。
9.行政机关对“双50强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在取得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检查企业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检查。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双50强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减为一次。
11.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由国、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同一企业每年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