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份,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独列示。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虚报、瞒报企业财务和统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停发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发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中符合实施意见考核范围的国有股权代表,由其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