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技改大修投入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预警制度。市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年中或任期内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