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企一策,客观、公正、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标准、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和年度薪酬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 实行实施意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