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厂(行)长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