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法律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工作。通过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对改制全部过程中企业与职工,与企业债权人,与企业出资人,与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及改制工作各种程序提供全面的咨询意见;并且就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事实、相关证据和潜在诉讼风险,依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论证,保证改制工作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二)必须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由法律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有关企业改制中涉及法律问题所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的综合文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企业改制方案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提出法律建议以及做出必要的解释。
法律意见书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备案的必备要件。
三、切实完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一)加强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二)规范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企业实施改制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结果的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改制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为做好企业改制重大项目的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人员作为项目评审专家,就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四)审计评估结果必须向企业职工公示。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实施改制时必须向企业职工群众公示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妥善处理改制企业已核销的资产
(一)改制企业经批准核销的资产必须统一处置。国有企业实施改制,经批准已核销的各项资产,必须交由相应单位统一处置。市属国有企业交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置;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应单位负责处置。
(二)认真做好已批准核销资产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已批准核销资产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理、监缴等管理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多种方式清理变现,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清理变现资产的结果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