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丹政发〔2005〕5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产权转让未全部实现进场公开交易等问题。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
  (一)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权比例,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等方式,必须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方案的论证情况,改制后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应当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部门审核。
  (二)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必须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制度。市国资委对于内容不完善的改制方案,可退回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实施企业改制行为。
  二、引入法律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