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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76元提高到20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每人每月176元保障标准的镇(区)提高到200元;
  三、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140元、150元低保标准的乡镇统一提高到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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