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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经营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价调基金。
  第四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价调基金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价调基金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价调基金票据。
  第七条 价调基金按月征收,实行税前列支。直接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解缴。缴纳基金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基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交和无故拖欠的,可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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