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费用
物业收费标准和高层电梯使用费按《丹东市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和《丹东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丹价发[2006]104号)执行。
5、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1.5‰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按房屋总建筑面积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少于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交给业主大会。
所有开发单位要为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商品房,并以这部分商品房的租金来补贴小区内弱势群体和物业企业日常经营。各棚户区具体分配标准为:红房棚户区100平方米;电灯房棚户区100平方米;八道沟棚户区(3片)500平方米(不包括2006宝山大街东侧、第一医院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尖头棚户区350平方米;六道口棚户区300平方米;东泰路东棚户区350平方米;振安桥南、北(两片)棚户区700平方米;东平大街东、西(两片)棚户区550平方米;青龙山捆绑鸭纸俱乐部棚户区500平方米(其中青龙山400平方米,鸭纸俱乐部100平方米);菊花山棚户区570平方米;东尧东、西(两片)棚户区800平方米;丹纸北厂棚户区150平方米;总面积4970平方米。这部分经营性商品房在棚户区改造完成之后统一由政府与开发单位算账,产权归政府,使用权归物业管理单位。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须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和经营性商品用房室号。
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分工
1、各区政府
(1)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组建社区物业管理机构。
(2)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临时业主公约。
(3)制定安排特困家庭就业的具体意见。
(4)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对从事社区物业管理相关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市房产局
(1)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组建社区物业管理机构。
(2)指导、参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
(3)指导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区政府对专项维修资金按栋建帐,按户核算。
(4)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专业培训。
(5)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3、市物价局
制定物业费、电梯使用费和相关费用标准。
4、市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