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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后居民新区(以下简称"棚改新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妥善安置小区特困职工,扩大就业门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好群众利益,让广大群众住得上、住得起、住得稳、住得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棚户区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棚改[200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物业管理体制与内容
  1、管理体制
  棚改新区原则上由具有物业资质的物业公司实行规范物业管理。
  (1)由开发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棚改新区,已有物业公司的,仍由该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的,应依法申报成立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2)由政府组织实施和实行市场化运作,不具备成立物业公司条件的棚改新区,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物业资质的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3)无法实行规范物业管理或回迁户占有一定比例的,实行社区物业管理。
  2、管理模式
  实行物业公司管理的棚改新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实行社区物业管理的,建立以小区居民自助式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委员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机构,区政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物业管理机构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公共设施、经营性商品房租金和一定的区财政补贴,除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外,其余全部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到"以区养区,以人养人"。
  各棚改新区应根据物业管理与居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优先在小区内困难家庭中选聘已失业、待岗的,且有一定事业心和专业技术的人员,从事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等服务工作。
  3、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含物业公司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同)按照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小区房屋修缮、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环境绿化及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等基本管理服务,实行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维修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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