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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投资宏观调控
  (二十三)完善市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市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四)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五)协调运用投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投向。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运行态势,按照《统计法》,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填报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统计部门应及时将新开工投资项目信息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我市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其中市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八)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咨询评估和招投标管理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备案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依法招标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十一)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政府采购机构等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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