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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意见,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范和程序。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六)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主权外债等。市政府投资资金要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予以实施。
  (十七)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小(50万元以下)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但必须有投资主管部门概算批复后方能实施。
  (十八)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丹东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提出市政府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十九)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重点,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年度总规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框架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明细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计划外随意安排建设项目和投资,更不得安排先建设后审批项目。对超计划、超概(预)算10%以上的项目,必须先报批后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追加和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二十)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投资重大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辽宁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试行办法》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制定《丹东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二十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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