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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合理界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和权限。根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备案管理职责权限及程序"规定,经授权,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具有部分备案管理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备案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丹东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
  (七)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全省统一投资管理监测系统,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八)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九)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一)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扩大我市企业债券规模和批准发行老工业基地专项债券。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三)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和省投资地方配套项目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持各地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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