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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坚决放开,应该政府管好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管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仅对国家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涉及我市核准权限进行核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均改为备案制。
  (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实行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批准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按《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丹东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限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明确核准权限、程序和内容。
  (五)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经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经授权具有备案管理职责部门按权限备案确认的文件,是项目申请相关许可和落实其它建设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备案确认文件是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相关许可手续的前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丹东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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