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临港产业园区财税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临港产业园区财税体制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丹东临港产业园区财税体制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精神,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合理构建各级政府利益分配机制,根据丹东市委十届二次全体会议《关于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级次的设置
本着“统一管控、多点运作、利益分享、整体推进”原则,临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级次主体分别为临港产业园区规划内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东港市人民政府和振兴区人民政府。
二、关于收入预算级次的确定
在保证市对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产业园区内的存量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现行收入预算级次不变;对临港产业园区新办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收入预算级次。
对预算管理级次主体以外的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按属地确定收入预算级次,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处理与属地政府的财力分配事项;对市本级保留收入企业重新注册或迁址到产业园区内的,收入预算级次不变。
三、关于收入征管权限的划分
执行中,临港产业园区内形成的财政收入,由企业所属行政区域内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其中,原临港产业园区外的企业迁址到园区内或重新在园区内注册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市本级保留企业的国税收入仍由市国税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四、关于收入缴库的处理
为全面掌握产业园区财政收入规模,同时也便于各级财政上下结算,工商部门在驻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上要加盖“临港产业园区”统一标识;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在征收收入填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时,也要加盖“临港产业园区”统一标识,同时要单独建立园区企业缴纳收入台帐,并及时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向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国库报表时,要单独分级反应临港产业园区财政收入情况。
五、关于预算调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