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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开投公司应保证按《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行指定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开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现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二十条 开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合作区财政局,优先将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投公司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同时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开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审计局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开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合作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审计局和合作区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同时开投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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