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开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
(二)对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开投公司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参与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代表市政府协调并督促开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五)开投公司报送合作区财政的材料,合作区财政应全部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边境经济合作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选定与贷款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丹东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六)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 开投公司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批准所需相关文件;
(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和重要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名单批复开投公司。
第十二条 开投公司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提款程序及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开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五条 提款前开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