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0月1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丹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用于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经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丹东临港经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市财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承担补贴还款责任。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开投公司作为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合作区财政局是产业园区贷款资金的直接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