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加强丹东口岸艾滋病监测体系建设,在接受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劳务和因私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旅行社等设立艾滋病监测点,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丹东暂住(一年以上)外籍人员的传染病监测体检和查证工作,做好患艾滋病等五种病的外籍人员的管理。
6.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建设艾滋病研究的技术平台和示范区,加快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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