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28日印发的《
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经办;未设经办机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经办。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集体和个人的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