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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60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二、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市属招标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抽取条件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上报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三、发展和改革委、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设置网络终端,并负责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评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四、评标专家抽取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统一编号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到指定的网络终端办理抽取评标专家手续。没有以上材料的,网络终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网络终端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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