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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决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各工业园区要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环评,增强产业集聚和关联度,做好企业间产品的技术相关链接,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循环系统,达到园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临港产业园区要率先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五)加强生态保护,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按照省政府建设生态省的要求,各县(市)要积极做好生态县(市)建设,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为载体,加快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实行分区管理。对鸭绿江口湿地、白石砬子、凤凰山、铁甲水库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实行严格管理;对水源涵养、天然湿地、天然林保护以及水土流失区等限制开发,实行准入政策;其他区域要加强引导,通过强化环境资源管理促进集约发展,提高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增强资源环境对人口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
  市农委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巩固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通过采取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等措施,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市环保局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主线,创建100个环境优美村、11个环境优美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和市建委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重点加强鸭绿江口湿地、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健全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市水利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市国土资源局要深入开展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实施复垦和自然景观修复工程。
  (六)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坚决不批其新上项目。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由负责环评审批、核准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停建、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经委、规划、土地、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从严控制产能过剩、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投资规模,严格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和新建采矿项目。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新建餐饮项目必须设置油烟净化装置,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餐饮娱乐服务项目一律不准批建。严格控制“十五小”、“新五小”,防止死灰复燃和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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