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决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决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决议》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丹东,现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对贯彻落实《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合理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综合整治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生活的环境问题。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倡导生态文明,增强环境意识,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环境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城市空气优良天数达到9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表水、近岸海域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矿山复垦率达到33%,森林覆被率达到67.2%。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各地区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上来,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对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突出的环境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