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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及时划入同级民政部门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资金实行每月结算制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切实防止非救助对象挤占救助资金。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局和民政局分别设"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专项存款帐户,对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从救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六、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都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在基层要建立由有关部门领导、街道、社区、低保对象代表及聘请的医疗专家组成的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对救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治疗结果、收费价格、救助金票据审核、审批和资金结算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建立奖惩制度。对医疗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举报属实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浪费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医疗救助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动态管理、发放就诊手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卫生部门负责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组织实施、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审核、结算、统计和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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