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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救助对象年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结余资金不再转入下年使用。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医疗。
  (四)对于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救助部分。
  (五)自行到非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不予支付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政策规定不享受医疗救助的,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承担具体医疗救助任务。免收救助对象的普通挂号费、门诊诊察费; CT、MRI及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的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在上述减免基础上提高减免的幅度,增加减免项目。
  (七)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救助对象实施进一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定点医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由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兼顾布局合理,在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医疗救助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报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并实施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为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依据医疗救助程序,因病施治,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医疗便利。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结算和使用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本级留存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利息等。区属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年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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