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4]53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有效缓解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与相关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享受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均属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
(一)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就诊时,需持《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丹东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就诊手册》和身份证到定点的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共享。需要医疗的特困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限额内本人负担30%,医疗救助70%。每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享受。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救助限额内本人负担30%,医疗救助70%。每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