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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六)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农民工工作的监管力度,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全市农民工工作实行通报调度制度。对各县(市)区农民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情况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考核,并将评估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对农民工的工作要求、群众投诉求助事项等,市政府将以下达交办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向各县(市)区政府进行交办并跟踪督办。对交办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入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对有关问题的解决认真进行协调和指导,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旨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
  (三十七)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社区成员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各级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八)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各级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的交流和衔接工作。
  (三十九)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守法,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加大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舆论监督力度,从正面宣传报道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处理。各级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或领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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