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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凡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管理的规定,管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纳入市场化运营,按运营实际收益率所得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异地再就业的,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的转移办法转移基本养老金关系和个人账户,再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含返乡后中断参保的),将其参保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二十一)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为其改善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其办学质量。对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要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接受留守儿童,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并在资金、政策上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就读。
  (二十三)要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将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十四)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在城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式,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县(市)区外医疗机构就诊,可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费用先由农民工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方式予以报销。
  (二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实行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畅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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