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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努力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
  (九)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将农村劳动力资源纳入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市农村劳动力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市、县(市)及乡镇(村)都要建立区域内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逐步实现市、县(市)与乡镇(村)信息网络的对接,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提供技术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全面纳入职业介绍工作范围内,并根据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服务措施和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制性规定、收费和登记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各县(市)都要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加强劳务输出管理,落实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扶持政策。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的窗口,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服务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规定,将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要加快制订并实施丹东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培训6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3万人,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3万人。
  要以城镇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家政服务、建筑业、机械制造、服装加工等行业的基本技能培训为重点,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要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突出操作训练,按3:7的比例安排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的课时,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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