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在每季度末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对农民工的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丹东市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依法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害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至2007年底,要有60%以上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要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其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农民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要加强对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管,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努力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要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与农民工订立协议等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按要求为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其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依法对生产一线的农民工进行培训、轮训。2007年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的培训人数要达到8000人以上,其中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培训3000人以上,高危行业企业自行培训5000人以上。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