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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全面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形成的工资拖欠问题,争取当年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有关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出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及开户银行对工资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对拒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要按有关规定重点对建筑领域进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其他使用农民工较多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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