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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莆田市兴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变更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址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莆田市兴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变更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址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5〕72号)


莆田市兴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莆田市兴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定点拆解场变更的请示》(莆市兴汽回[2005]7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闽政办[2002]102号)和《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闽经贸贸管[2002]695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报废汽车拆解场迁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澄渚村福厦公路北侧99公里处,拆解场面积8725平方米。公司经营地址相应变更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澄渚村。请你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到我委办理变更后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更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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