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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产业化发展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农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进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确保农工土地承包权不变,稳定承包关系。对国有农场集中管理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具体按省将制定下发的《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执行。
  (三)强化农工负担监管。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切实防止国有农场擅自加重农工负担,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情况的全面清理,凡已向农工收取2006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要责令有关国有农场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省统一印制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要发放到农工家庭,由国有农场责成专人负责,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规范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分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根据国有农场农工收入水平及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参照我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由市政府制定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办法,报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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