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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全市按2004年数据测算减负总额1098万元,人均减负689元,亩均减负20.43元。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加大农工减负力度。
  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的收取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农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对于限额内向农工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收费,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合理分配好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国有农场改革顺利实施。对于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采取省、市、县共同负担的办法,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制定市对县(市)区的具体转移支付办法。
  三、配套措施
  (一)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从2006年起,我市加快实施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是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做好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上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编制按照省核编的政策及权限重新核定,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所需经费以国有农场每年安排的财政支出数和农工上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为基数,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划转。对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采取分步实施办法,整体工作要于2008年以前完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我市两项配套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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