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
2007年开始,有步骤地在我市各类宾馆房间内配备逃生绳或逃生软梯。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到2009年,建成丹东市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我市各新闻媒体应无偿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充分利用丹东消防网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消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的宣传力度。
加强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教育、劳动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质量监督部门每年要制定生产领域消防产品抽检计划,开展消防产品抽检工作,并将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内的消防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及时将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加大对使用单位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