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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征召任务。要把合同制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
  (三)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07年,丹东大东港区、蒲石河发电厂、丹东万通焦化厂完成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07年,东港市孤山镇、凤城市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水电六局、辽宁五龙金矿、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朝输油丹东管理处、丹东石油化工总厂等合同制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不断提高单位自救和参与社会救援能力。到2008年,国民生产总值超亿元或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必须新建政府合同制消防队。
  各县(市)区到2010年每年至少要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满足当地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针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拿出搬迁、改造计划,尽快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开办和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对存在火灾隐患一时难以整改或整改不了的,要依法关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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