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丹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丹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23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进行考评,落实政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市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县(市)区、乡镇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建立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减免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努力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同时,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加强大型灭火实战演习,不断提高抢险救援的实战能力。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2007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完善。
要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到城镇总体规划中,并确保消防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中心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有关部门不得批准。2008年年底,所有建制镇的消防规划要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