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业经2007年1月2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丹东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市和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奖励范围:在丹东市辖区内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牌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奖励标准:
1、获得丹东市名牌产品称号,奖励1万元人民币;
2、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称号,奖励5万元人民币;
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奖励50万元人民币。
4、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