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渝公办[2008]492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