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放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渝民宗委发〔20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分局(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和群众,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决定,将《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1998〕36号)中规定的“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由重庆市民宗委审批”改为“重庆市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部分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确定民族成份审批权仍保留在市民宗委,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二、审批要件和要求仍按《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
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民委(政)字〔1989〕573号)执行,即不再进行集团性更改民族成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