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民宗委发〔2007〕7号)
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
《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委党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廉洁从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61号)要求,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委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下同)的党员领导干部;
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副调研员以上(含副调研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